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行人优先、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凡在湘潭大学校园行驶或者停放的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校园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道路交通设施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解或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建设交通设施、标志和标线,督促责任落实;
(二)负责校园交通日常管理,办理车辆出入证和来访车辆预约,执行停车收费规定,管理校门、出入口和校园交通秩序,协助配合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按规定查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负责校园通勤车、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做好车辆登记审核、来访车辆预约审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负责协助保卫部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含人行道)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应提前三天报保卫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应设立安全标志,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保卫部可以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和施工等实际情况,保卫部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遇有大型活动和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决定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机动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实行分类管理,仅允许已登记和已预约的车辆进入校园(见附件1)。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应规范、文明、谨慎行驶,须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不得超过校园道路限速要求行驶(不超过25km/h),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斑马线等需减速慢行。
(三)携带或运送贵重物品、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相关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检查。
(四)禁止出租车、网约车在校内停车揽客、摆渡运营。
第十三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行车应注意安全文明,途经人行道、路口、弯道及人员密集区域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进出校门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岗管理人员管理。
(二)学校对电动自行车按总量控制、分类准入的原则进行管理(见附件2)。
(三)学校对外卖电动自行车按压实平台责任、限额进校数量的原则进行管理(见附件3)。
(四)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不具备路权的代步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通行,禁止在学校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五)摩托车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行人进出校园应主动服从门岗管理人员管理;
(二)学校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三)校园内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者交叉路口时,应当确定安全后再通行。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栋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等道路和区域,禁止车辆停放。禁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以及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相关联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事先向保卫部报备,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校园停放,车主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各类设施、装置及其它车辆,造成损失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长期不使用的车辆,车主应及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车辆驶离校园。
车体缺损、严重锈蚀、长期无人使用的车辆,学校可进行清理或联系交警部门进行拖移。被清理的车辆经公示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废弃车辆。
对无主废弃车辆,按校内资产处置程序处理。车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必要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办理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安全积分管理,对车辆(驾驶人)在校园内的交通违法、违规和不文明交通行为按标准进行扣分和处理(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和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限制车辆进校、取消车辆预约权限等处理。校内单位和教职工遵守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予以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学院、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车辆预约单位、暂停车辆预约权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或者不听劝诫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告知后不立即纠正,或者人员不在现场的,保卫部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者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部可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做相应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接到校园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设备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大学机动车进出和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2.湘潭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3.湘潭大学校园外卖配送管理办法
4.湘潭大学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积分管理实施细则